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素卿
蔡永鴻
陳玉鈴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凱
高憲鈺
林士傑 黃振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上訴人陳素卿、蔡永鴻、陳玉鈴(下合稱上訴人)上訴到院,因被告林聖凱、高憲鈺、林士傑、黃振宏(下合稱視同上訴人)乃與上訴人負連帶給付之責,應併列為視同上訴人。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