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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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藍子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拉拉聖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