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聲請書誤植為95年4月23日),連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8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41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訴字第309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