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上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3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璽硯選任辯護人馮韋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31號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宣判,但該日及前一日即同年月24日適逢颱風來襲,經本院轄區之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於上開日期製作判決書類及依原定期日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