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告 蔡世澤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月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10年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