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告 蔡世澤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月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10年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璧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