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唐崑源

被告 林晨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謝明達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侯明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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