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3號

原告 林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禕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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