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結論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並增列「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結論欄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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