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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