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良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良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緝字第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引為刑法第40條但書,應予更正)、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良煇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確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運輸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之主觀不法犯意,遂以96年度偵緝字第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至前述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手槍係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該局94年6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
1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具有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子彈之槍枝,且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一│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1枝│機械性能良好│││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可供擊發適│││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用子彈使用,│││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認具殺傷力。│││編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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