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告 李慶華
張宗棟 原住新北市○○區○○○道○段○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