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更(二)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因上訴人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於本院追加被告乙○○涉嫌詐欺及教唆瀆職等罪,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惟上訴人於本院始提起追加之訴,顯違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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