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齊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 陸年 ,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年,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齊因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