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告 胡淑美 被告 胡佑澤 被告 胡志昌 被告 胡百鴻 被告 胡姿妃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淑貞 被告 胡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