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6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木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676號)
(一)債務人吳木年於民國94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6日止累計744,
423元正未給付,(其中298,883元為本金,445,5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木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6日止累計135,706元正未給付,其中52,635元為消費款;79,47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