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9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罪,但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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