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7歲民
(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六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29日犯意圖勒贖而擄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37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545、1355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台上字第4024號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罪,雖不合於減刑條件,惟因符合自首要件,仍聲請予以減刑。另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