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0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0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姓名若有更改,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