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13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新臺幣21,556元之明確計算基礎。(須釋明水費、電費、管理費及租金新臺幣9,800元等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