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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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簽帳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簽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