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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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秀卿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迨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解除接見通信之限制,嗣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自羈押至今,每日均深刻自我反省,除了配合調查外,對於案情均坦承不諱,且母親已經去世,父親已六十六歲高齡,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
三、本院對於本件聲請,經聽取被告甲○○及辯護人陳述意見後,認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該原因並非具保處分所得代替,認被告甲○○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