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五號
原告中敦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義雄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