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
李逸文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新屋鄉東明村六鄰甲頭厝十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