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 闕曉茹
江 闕萍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 律師複代理人 游佩琪 被告 闕崇標
闕崇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宣玉華 律師
吳文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