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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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洪慕芳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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