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五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己○○、丁○○、戊○○、丙○○、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己○○、丁○○、戊○○、丙○○、甲○○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零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寄予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