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年十月十四日下午八時二十分,在臺北市○○○路○段一八一之六號之三商百貨晴光分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陳列於架上之皮包一只,得手後攜出店外,為該店員甲○○當場發現查獲,故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即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死亡,此有臺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桃仁社字第二八八號函及死亡診斷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曾正龍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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