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圓被告紀一帆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一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具保人陳圓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紀一帆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紀一帆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字第920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尚未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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