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莉婷 即 曾文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屏東太平洋百貨聯名卡」之債權人係屬何人?請更正後另行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⒊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來源及數額若干?併提出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必要支出,係以全家
人支出列計,請區分自己個人必要支出與扶養費後以不同表格分別說明,併陳報消費支出各項目之每月合計金額若干元。⒌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
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⒈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請釋明聲請人收入無法支應支出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
活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