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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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告 賴政偉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瑟西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