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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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12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零伍拾參元,及其中伍拾壹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