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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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黃靜倫 被告 張乃文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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