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隱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永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江宜軒 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