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方品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兆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709,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44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492,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