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 謝清心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 許麗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間就桃園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以民事聲請調解狀之送達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549條第1項、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3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有民事聲請調解狀、起訴狀附卷可參(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27號第7-9頁、本院卷第13-17頁)。是原告係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移轉上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而系爭土地係位在桃園市,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