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蔡政 育
蔡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淑蘭 、 蔡順發 於民國(下同)87年3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月3日起至117年3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淑蘭於87年3月11日邀同第三人蔡順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元,詎自101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20,7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約定書、同意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102年2月23日、②102年2月27日、③__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102年2月25日、②102年3月4日、③__送達①相對人 蔡政育 、相對人蔡政達、②第三人黃淑蘭、③第三人 蔡宜君 (即第三人蔡順發之繼承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0年7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蔡政育、蔡政達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林內鄉│芎林││0000-0000│建│105.86│全部│重測前:九芎林段0000-0000地號││0│││││││││蔡政育、蔡政達應有部分各1/2││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4│雲林縣林內鄉民│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0.00│145.│陽台13.44│全部│重測前:九芎││0│000│77-0000地號│生路27之8號│造│二層50.00│00│││林段00000-00││1│││││三層45.00││││0建號│││││││││││蔡政育、蔡政│││││││││││達應有部分各│││││││││││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