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信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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