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處分人 林子博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月11日以108年度北秩字第3號裁定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博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於民國108年2月11
日確定,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108年1月11日,以108年度北秩字第3號裁定
處罰鍰2,000元,並於同年2月11日確定,且於同年3月24
日送達執行通知書,受處分人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
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北秩字第3號裁定
、108年2月26日北院忠秩木108年北秩字第3號函、移送
機關108年3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7938號執行通
知單、送達證書、108年4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
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本件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2,000元,以900
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