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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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黃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市立木柵國民小學間請求核補退職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