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 盧秋雯 即實在農藥肥料梅山店訴訟代理人 邱弘耀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田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5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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