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郭兆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兆麟 、 郭兆文 、 郭兆宗 、 郭兆松 、 郭兆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均為8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土地面積116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持分1/8=4,077,5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