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六合彩帳簿壹本(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28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淑娥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六合彩帳簿1本(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28號)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757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六合彩帳簿1本,均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10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3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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