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甘哲仲 被告 林振雲
王蘇綉月 邱林素林 進福 林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雲等5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段0000
地號土地,面積:40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900元(計算式:409x2,200x1/2=449,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