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李貴鋐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 張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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