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源木器(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祖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捌角柒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