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軒如 被告 龔韋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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