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萱 被告 丘政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