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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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柯妙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妙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柯妙逸因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10年8月5日上午10時整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則有受刑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受刑人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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