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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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林湘昀 被告 藍奕鈞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追加起訴書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21734號、第21797號、第21798號、第274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