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5號再抗告人 黃俊皓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黃俊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怡秀法官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